21.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22.被告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其他民事诉讼中均承担责任,其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义务的,应当先履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3.关于环境权的司法实践,总体而言,很多国家尽管立法上承认环境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却相当谨慎。
24.环境损害带有跨国性,保护环境必须实行国际合作,不存在国家主权问题。
25.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罪、盗伐林木罪以及滥伐林木罪等属于破坏自然资源类犯罪。
26.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奠定了我国环境基本法的框架体系。
27.关于风险预防原则,我国立法尚未确立该原则,只在2009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有所体现。
28.主观过错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29.根据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30.环境犯罪是一个具体的罪名。



